心理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公示
发布时间:2023年10月25日 来源: 作者:
根据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36号),《海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(琼财资规[2019]8号)及《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管理办法》等文件有关规定,经学院各科室(教研室、办公室)及个人申请,相关领导及专家鉴定评估,我院部分资产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,不能满足正常的办公需要,符合报废处置条件,拟作报废处理,现予以公示。公示期三个工作日(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27日)。
如有异议,可通过电话、邮件、信函等方式向学院办公室反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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